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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禁止携带入境物品及允许携带入境物品清单 |
一、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禁止入境的物品有: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规定,禁止携带以下植物、植物产品入境:
玉米、大豆种子、马铃薯块茎及其繁殖材料、榆属苗与插条、松属苗与接穗、橡胶属苗芽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果、茄子辣椒番茄等茄科蔬菜、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及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名录》的规定,国家禁止携带以下动物、动物产品入境:
动物: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晰蜴、鳄、蚯蚓、蜗牛、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动物产品: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乳清粉、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其他检疫物:菌种、毒种、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4、国家明文规定禁止进境的血液制品、废旧物品以及其他有关禁止进境物入境。
参展人员如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
二、允许携带入境但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藤、柳、草、木制品;
6.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
7.特需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参展人员如携带了上述物品,请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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