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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消博会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做好对世界各国(地区)参展物品入境检验检疫的服务工作,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展会及入境的展览品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制度。
        各参展商应至少在开展前30个工作日将《展位确认书》、《入境展览品清单》(附件1)等相关资料提交至展会主办方(或展会主办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并由其填写《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监管备案申请表》(附件2),全部收集后统一提交至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办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初审合格后签发《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监管备案申请表》及《入境展览品清单》。

二、报检

        ㈠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在展览品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报检。
        在报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报检单、《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监管备案申请表》、《入境展览品清单》、提/运单、代理报检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报检)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附件3)等。受理报检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㈡拟在会展期间或者会展结束后销售或使用的入境展览品,视为进口商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检验检疫

        ㈠入境展览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经检验检疫合格或处理合格后方准入境。
        ㈡参展物品入境后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监管区域实施集中检验检疫。
        1.对非销售、试用、品尝等用途的参展物可以免予品质检验,但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产品、石材产品等除外。
        2.需隔离检疫的入境展览品,按规定做隔离观察,经检疫合格后方准参展。入境参展的水生动物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撒漏的,由展会方和参展商对包装容器进行清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3.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指导展会方和参展商对入境参展的活动物的运输工具、铺垫物、排泄物、装运入境参展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及污染场地、物品等进行消毒。在入境参展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中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时,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指导展会方和参展商实施除害处理。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时,参展商应在场并负责搬移、开拆、恢复包装等协助工作。

四、现场监督管理

        会展期间,检验检疫机构对监管区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㈠参展期间,参展商应在其参展摊位准备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监管备案申请表》、《入境展览品清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附件3)等,以备检验检疫人员抽查。
        ㈡对于从非宁波口岸入境的参展商品或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参展商品,参展商应随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㈢对中国境内其它展出地转运来的入境展览品,按照原展出地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申报用途发生改变时,需重新进行报检和检验检疫。
        ㈣对在会展现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其食品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管。
        ㈤对于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而擅自销售、使用、馈赠、品尝或试用的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参展商收回已经销售、馈赠、使用或试用的入境展览品,并根据其违法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㈥对在参展期间因发生丢失、损耗等情形而造成入境展览品不能复出境的,参展商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材料,检验检疫机构予以监督核实。

五、参展物在会展后的处置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在会展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展览品核销手续。
        复出境的入境展览品凭《出境货物报检单》、经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展览品清单》正本(如实填写“核销”栏内容)、《入境货物通关单》及其它相关材料(附件3)等办理核销;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凭ATA单证册核销;因发生丢失、损耗等情形而不能复出境或放弃的入境展览品,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相关情况说明材料后核销。
        参展水果、蔬菜在展会后全部作销毁处理,参展植物在展会后原则上全部作销毁处理。
        会展结束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的参展物,参展商应主动联系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禁止进境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进境、禁止携带、邮寄的物品名录及允许携带入境但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检疫的物品名录,详见附件4

七、法律责任

        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它

        参展物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简易流程图见附件5
        相关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6
        本服务指南由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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